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金华经济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精做久
1.列入“千帆计划”培育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被认定为达标企业的,可享受下述奖励政策:
(1)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专项支持企业发展。
(2)支持企业优先入驻各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园、小微企业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优先保障达标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3)对需租用厂房(自有土地、厂房无对外出租)扩大生产经营,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含)以上、租赁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给予补助(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第一层22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其他区域第一层17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20元/平方米。若企业租金低于区域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按实际租金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并优先列入工业项目供地库。
(4)优先享受“绿色贷”“科技贷”“税易贷”“小微快贷”等信贷服务。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建立10亿元“千帆计划”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5)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每年可申领20万元创新券,用于检验检测、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工业设计等技术性创新服务。
(7)每年新增15个城区公办学校B类生入学名额用于企业高管子女入学。
2.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5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2.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1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0.5亿元的“小巨人”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奖励30万元。
5.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其连续两年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后,奖励10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并在永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资源池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无自有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二、高质量推进对接资本市场
8.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实际控股股东未变),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的企业、个人地方综合贡献额(除企业增值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9.后备企业完成股改的3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10.对直接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拟上市企业,设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3年内,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11.企业设立注册地在本市的员工持股平台因股改上市股权转让涉及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12.后备企业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定增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原则上要求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
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项目且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前提下,募集资金投资期间3年内,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14.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上市后备企业担保。市产业基金和科技创业基金优先投资上市后备企业。
15.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完成股改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挂牌的,给予股改奖励50万元。
16.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90万元,如实现转板的补足差额奖励。企业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公开上市企业予以分阶段500万元奖励,即企业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永康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17.本市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外地上市公司(需在本市有重大投资项目)限售股持有人在本市证券机构开户并减持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按实缴数计算),给予80%奖励。
18.对上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实行政策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本市并购企业全额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后2年内,并购双方企业本市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部分,奖励给实施并购方。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19.加大优质企业人才教育支持力度,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含)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纳入市政府定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B类生入学学额指标。
20.完善企业上市申报文件一站式受理,全程代办制度。由金融办牵头,对企业上市需要的税务、外汇管理、贷后管理、进出口、环评、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人事、公积金、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及无犯罪记录的文件,相关部门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及公示期)。对有争议的事项,可用部门接受访谈等形式来代替。
21.建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对后备企业股改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由金融办牵头协调,最后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解决。
22.各镇(街道、区)、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相关事项时,符合我市鼓励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对具体经办人实施容错免责。
三、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23.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工厂)车间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18%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生产线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5%、15%补助。以上受奖励企业当年各项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
24.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经核准或备案登记,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上年度工业税收超过5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奖励;受奖励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5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给予奖励。
25.对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款的18%给予奖励。
26.对经核准备案,软件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20%、15%的补助。对经核准备案,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
27.对经核准备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连续两年接入平台企业数量达到80家,奖励50万元,接入企业数量超过80家的部分,按照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创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8.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或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9.对年度税收增幅正增长的规上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的,经过备案登记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30.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示范、云应用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双创”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高质量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31.根据《关于印发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57号)有关规定,按程序通过评审的补链强链项目,其投资主体可享受下述政策:
(1)市政府以租赁形式提供单个企业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并配套租用人才公寓,单家企业不超过5套(物业费、水电费由企业自理)。
(2)租金先交后补,租金价格由市经信局按市场价核定。
(3)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上,按照5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同时按照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4)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5倍(含)以上,按照10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同时按照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32.对被明确为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五基”产品和技术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3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4.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际、国内、省内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
35.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准依据),每一个新产品奖励生产企业30万元。对首次购买本地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成台套装备新产品(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按购置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不重复计奖)。
36.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轮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6万元。
37.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8.对获评省数字化示范(试点)的生产制造类园区,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建设主体或运营机构实施园区数字化建设(园区大脑建设),并通过第三方验收后,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万元。
39.对省级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0.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工业类行业协会按年度考核分档,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制造业协同创新
41.对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在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可给予2亿元的资助。
42.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50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仅适用于工业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额给予全额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3.支持进口替代技术攻关,对列入国家、省进口替代技术攻关范围的主动设计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44.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 100万元。
45.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非政府主导建设且被列入省级、金华市级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三年建设期内根据投入总额最高可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46.对大院名校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47.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金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8.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金华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入孵项目,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管理和滚动使用。经评审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创业项目,孵化期内具备科技创新券申领和使用资格。
49.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金华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奖励给孵化机构;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本市的,其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奖励给孵化机构。
50.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5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奖励20万元。
六、鼓励科技研发投入
52.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额的50%给予奖励。对由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校牵头组织完成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53.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54.年研发费用200万元(含)以上(已纳入统计范围),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年度增长幅度在15%以上,且增长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审计核实,按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55.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在省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56.企业在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当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57.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等通过创新券向各级各类服务载体购买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科技合作、工业设计、3D打印等技术性创新服务的,企业申领总额为20万元/年,创业者申领总额为10万元/年。创新券的抵用比例为50%,每个项目最高可用3万元。
58.对入驻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年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基地年度考核中位列前10位的设计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引进市外或培育具有国内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满2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奖励;引进国外设计师满3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奖励。
(2)设计成果交易次年,受让企业与设计机构共同申请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立项当年设计成果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60%奖励受让企业,40%奖励设计机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59.“中国五金产品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中国五金工业设计展”及有关对外交流、对接、宣传、奖励等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0.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61.市财政、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三方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授信并发放的专项贷款(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对专项贷款利率比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上浮部分,给予贷款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保证保险费或担保费,给予贷款企业2/3的资助。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62.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成功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1万元/件的补助。
63.对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6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获评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65.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商标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66.对首次经备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T29490-2013)》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67.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补助30万元。
68.对企业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9.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奖励10万元。
70.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的单位(非政府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的单位(非政府机构),奖励10万元。
71.对经批复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单位(非政府机构),按其建设投入总额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为200万元/家、100 万元/家。
72.对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满1年以上,且在本政策实施期内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代理本市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国外专利获得授权,两者授权量总和达2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
八、全面提升品牌竞争力
73.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的企业,团体标准需由国家级协会颁布)。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参与企业总数平均分配,团体标准参与企业不予奖励)。
74.对主导制修订 “浙江制造”标准并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奖励40万元;非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奖励20万元。对非主导制修订 “浙江制造”标准并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奖励30万元。
75.对首次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76.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77.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20万元。
78.对首次获得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
79.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评委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2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已奖励部分。
80.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商标金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81.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奖励30万元。
82.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83.对首次获评“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8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AAA公示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85.对企业成功注册境外商标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同件商标的最高奖励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且一次性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成功注册欧盟商标的,每件最高奖励5万元。收购境外商标视同注册商标给予奖励。
86.开设永康五金MBA品牌研讨班,研讨班学费由政府补助60%。
87.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设立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多层次品牌创建活动,打造五金区域公共品牌,推动企业走品牌效益发展之路。
九、高质量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88.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300万美元的以3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4元/美元;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流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1000万美元的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3元/美元。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有品牌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达到40%以上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再奖0.02元/美元。
89.对年进口首次达到5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90.对加工贸易进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以上年度进口为基数(基数少于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2元/美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1.对初次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认证最高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万元。
92.对外商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不涉及配套工业用地,当年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1美元奖励0.03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再增资的,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93.对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含海外仓),按外汇管理局或海关统计的当年实际投资额,1美元奖励0.0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94.对首次获评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奖励20万元。
95.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展本地报关业务满2000票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落户奖励。
96.对市政府认可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摊)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万元。对市政府或商务部门举办的出口网上交易会,有关经费列入预算。对市政府组织开拓国际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展会,展(摊)位费实行全额补助(每个企业参展同一市场只享受1个展(摊)位补助,全年最多享受2个展(摊)位补助)。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重点国际性展览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波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宁波)外贸商品采购会、浙江国际优品海淘会、中小工厂(上海)展览会、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等及相关服务贸易展会,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如摊位费少于0.5万元,按实际摊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97.对上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未分配到广交会展(摊)位自行调剂取得展位的,给予每个展(摊)位2万元的补助。每届广交会单家企业只补助1个展(摊)位。
98.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4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签约联保的,保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对开展境外投资(含海外仓)的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99.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方面应诉的企业,按照实际诉讼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诉讼费最高补助50万元,二家以上的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诉讼费最高补助100万元。
100.对通过省级“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年度复评考核且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十、高质量引培创新创业队伍
101.对我市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全职来永创办企业或创新工作的,其创业创新项目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能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认定最高给予2亿元项目扶持、500万元生活补助和300万元购房补贴。
102.对在永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引才工程的,给予国家奖励额度的1:2地方配套奖励及200万元项目资助;自主申报入选省级引才工程的,给予省奖励额度的1:1地方配套奖励及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在永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给予上级奖励额度的1:1地方配套奖励。领军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前3年全额、后2年50%奖励给企业(个人)用于研发。对特别优秀或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团队、人才及其项目,经考核评估,可给予专项政策。
103.对毕业5年内、首次引进且全职在永非公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给予每月最高800元房租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5000元。对首次引进且全职在永企业工作满5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完善政府津贴制度,对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500元的政府津贴,每位人才享受相当层级津贴的期限不超过5年。对邀请来永参加招聘活动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最高1500元的交通住宿补贴。对在永康见习基地实习满2个月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给予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实习期结束留永工作的大学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104.将领军型新生代企业家培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给予每年100万元专项资金保障,整合相关部门资源,集中力量对新生代企业家群体进行培养。每年组织20名左右新生代企业家到政府相关经济部门进行实践锻炼。创建传承学院,组建创业导师团,畅通一代二代之间的沟通对话,通过言传身教提高企业管理综合素质、抗风险能力和企业经营能力。
105.对制造业、数字经济专业人才当年新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资助,该领域当年新晋升或引进的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新全职引进硕士、博士享受相关津贴待遇。对我市企业柔性引进周末工程师、周末顾问给予每年5000元的引才补助。
106.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在我市建立工作室的人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开展“永康首席技师”“永康杰出工匠”评选,并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对获得国家级或者人力社保部授予技能类荣誉称号的人员,获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建单位,以及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按其获得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107.对新全职引进的非公企业人才,与我市签订劳动合同满5年,已在我市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购房补助:①国内外顶尖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60%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补助;②国家级领军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50%最高给予200万元购房补助;③省级领军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最高给予150万元购房补助;④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⑤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最高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⑥大学毕业生,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改革人才用房筹集方式,鼓励市场主体以多种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未来社区配建人才住房,探索符合条件的制造业规上企业和工业园区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人才住房。
108.向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全职引进的博士(教授)、为永康发展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统筹全市教育资源,持有绿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或是转入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校的,经认定,安排就读公办学校。领军人才、紧缺人才配偶随人才来永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帮助协调对口单位就业,持有绿卡人才在永康全市城区公办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医疗服务事项协办、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和常态化随访服务。
109.搭建“飞地”引才平台,对入驻我市海外创新中心、域外孵化器等“人才飞地”的创业项目,给予场租减免优惠和享受“创新券”资助。企业总部在永康的人才项目入驻上海(金华)人才大厦和永康“人才飞地”的,经审核认定,可享受我市同等待遇政策。
110.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请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担任首席专家或者研发负责人,经考核认定,给予每人最高一次性10万元补助。
111.对引进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高校院所,经认定,按支付年薪总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资助3年。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合计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金华市级20万元的建站资助;建成后,每新引进一名两院院士,追加奖励1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合格等次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5万元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永从事科研工作的,给予30万元的科研资助。
十一、附则
112.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本意见中涉及的“销售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数据为准;“税收、综合贡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114.对意见中的奖励政策,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兑现细则,完善政策兑现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确保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落实到位,增强企业获得感。
115.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对照其他政策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16.本意见中的工业奖励与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予以奖励;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予以奖励;对D类和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一律不予奖励,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117.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智能化工厂(车间)、数字化生产线、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及智能化产品开发等相关项目,由各责任部门牵头,财政局参与,组织省级以上的专家评审确认。享受对接资本市场奖励政策的,如企业获得提前兑现的上市辅导奖励资金,之后3年内未成功上市的,应退还提前兑现的奖励资金。
118.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20〕5号)、《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8号)、《永康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44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办发〔2017〕99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永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108号)、《永康市科研院校技术转移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5〕144号)、《关于印发永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55号)同时废止。
119.本意见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府办商各职能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