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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绿色清洁生产扶持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9日

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 —推广绿色清洁生产




1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除供电、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


2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5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未获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且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或项目,以淘汰行业、生产规模及设备投资总额为核算依据,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的净值,给予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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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省级重点用能企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0万元


4

对首轮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6万元


5

对列入国家、省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计划,且目录内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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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实施以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为重点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来源: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